青吓春季养殖(青虾养殖新法)
1. 青虾养殖新法
1、养殖方法:养殖池的水深以在1.5-2.5m为宜,要求周围淡水水源充足且水质干净无污染,在投放虾苗前1周,先投放适量的肥料培育基础饵料,随后每亩可以投放规格为0.7-1cm的虾苗3-4万尾,1个月后再投喂配合饵料并辅以鲜鱼,养护期间需要定期用生石灰进行消毒,并及时换水。
2、养殖环境:不同品种的虾对于环境的要求也不一样,以对虾为例,要求虾塘不能积水漏水,而且水源的PH值以在7.8-8.8为宜。
2. 青虾养殖新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际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际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范围;划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筹安排。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浙江渔场大黄鱼汛,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汛和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安排。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第九条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最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四条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域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点是:
1、北纬33度,东经125度;
2、北纬29度,东经125度;
3、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
4、北纬27度,东经123度。
(三)下列两条等深线之内则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之外侧海域为南海外海渔场。两条等深线是:
1、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
2、东经112度以西之100米等深线;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第十八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舟古)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确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网桩数量、作业场所,并规定禁渔期。海洋定置渔业,不得越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捕捞中国对虾苗种和春季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虾怀卵亲体的,应当限期由养殖单位自行培育,期限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为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下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于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按《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围湖造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沿海滩涂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三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
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青虾养殖新技术
1、水质适宜
(1)养虾时水质的好坏会直接关系到虾的健康发育,养殖期间一定要将池水的pH值保持在7.5-8.5左右,透明度为30-40cm。
(2)平常一定要注意加注新水,定期泼洒生石灰消毒,这样可以调节水质防止病害发生。
2、合理饲喂
(1)虾在饥饿和食物不足的情况下,虾会出现自相残杀的情况,因此平时的投喂量必须要足。
(2)食物主要以杂鱼、家禽内脏等动物性饲料为主,偶尔给虾提供一些植物性饲料,比如小麦、水草、菜籽饼等,早上和傍晚各投喂1次。
4. 青虾养殖技术要点视频
把青虾清洗干净,去掉虾线,热锅下油,加入青虾,酱油,盐,蚝油,姜葱蒜,适量的水,盖上锅盖焖,五分钟左右,即可。
5. 青虾养殖高产新方法
第一,加大力度种植水草,为高密度养殖提供补充食物。水塘养殖小龙虾,密度过大,水草种植比较困难,移栽水草,还未生长,就被小龙虾啃食完了。水草必须要有,必须要种植。是对高密度养殖的饵料营养的补充。最好的办法是池塘轮流植草,轮流放养。这样才能保证小龙虾得到营养丰富的水草。
第二,注意饵料的营养含量和投喂量。高密度养殖小龙虾,要使小龙虾长得好,品质高,个子大,产量高,必须做到饵料营养成分的搭配。做到小龙虾从饲料中摄取蛋白质、粗脂肪、碳水化合物、无机盐、维生素等营养物质成分齐全、充足、比例协调。
其次是投喂量的控制,一般按放养的体重6~8%依次逐渐递增。每次投喂量以吃饱稍有剩余为度,决不能随意减少投喂量。若是下雨或阴天,也要注意投喂量,可依据吃食情况酌情投喂。避免因缺食,发生小龙虾互相残杀至伤,造成疾病的发生。
第三,注意虾塘水质变化,做好防病工作。要密切关注水质变化,因单位面积养殖密度大,水体中小龙虾排泄物非常多,饵料残渣非常多,水游生物数量逐渐减少,水体中氨态氮、亚硝酸盐、硫化物等有毒物质浓度增大,会造成小龙虾生长发育不利。这就要养成习惯,定时定期更换新鲜水体,增加水体溶氧量,同时对虾塘和水体进行消毒处理。常用的消毒剂有生石灰和漂白粉等等。还要定期进行投喂药饵,预防小龙虾病害,提高小龙虾防病能力。
6. 养青虾需要什么条件和技术
白皮虾又称南美白对虾、白虾,人工养殖条件下,南美白对虾对水环境的要求为:
1、水温要求:南美白对虾为热带虾种,养殖适温为25~32℃。在逐渐升温的情况下,南美白对虾可忍受43.5℃的高温。但对低温的适应性一般,18℃以下停止摄食,9℃时开始出现死亡;
2、盐度要求:南美白对虾对盐度的适应能力很强,其盐度适应范围为5‰~45‰,最适盐度范围为10‰~25‰。在逐渐淡化的情况下,也可在盐度为0‰~2‰的淡水中正常生长;
3、pH值:在自然界,南美白对虾对pH值的适应范围为7.3~8.6,最适pH为8.0±0.3,pH值低于7或高于9.5时,南美白对虾的活力下降;
4、溶氧:南美白对虾抗低氧的能力突出,它可忍耐的最低溶氧值为1.2mg/L。但在养殖过程中要求水体溶氧值大于4.0mg/L、,不得少于2.0mg/L;
5、水色:水色以油绿色或红棕色为佳;
7. 青虾养殖前景
养河虾一亩收益1-2万
淡水虾养殖一亩成本包括种虾、饵料等,一亩投放80公斤种虾为例,总成本为6900元左右。淡水虾个体重量一般为50-100g,按最小只计算,亩产量一般在400公斤左右,如果市场价格在30元/公斤,那么一亩的产值约为12000元/亩。利润为12000-6900=5100元/亩。如果是利用囤养方式进行反季节销售,秋冬季节淡水虾售价在24-40元公斤之间,那么亩利润在1-2万元之间。
8. 青虾养殖新法是什么
龙这种艺术是怎样形成的
我来答
水墨太阳
LV.4 2010-05-04
在中国文化中,龙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从距今7000多年的新石器时代,先民们对原始龙的图腾崇拜,到今天人们仍然多以带有“龙”字的成语或典故来形容生活中的美好事物。
上下数千年,龙已渗透了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成为一种文化的凝聚和积淀。龙成了中国的象征、中华民族的象征、中国文化的象征。对每一个炎黄子孙来说,龙的形象是一种符号、一种意绪、一种血肉相联的情感!。“龙的子孙”、“龙的传人”这些称谓,常令我们激动、奋发、自豪。龙的文化除了在中华大地上传播承继外,还被远渡海外的华人带到了世界各地,在世界各国的华人居住区或中国城内,最多和最引人注目的饰物仍然是龙。因而,“龙的传人”、“龙的国度”也获得了世界的认同。
作为龙的传人,不能对中国的龙文化一无所知。不了解龙文化,就无法了解古老的中华文明。龙的原形是什么?龙的概念是怎样形成的?它的形象与文化含意又是如何发展变化的?龙在中国文化中有何影响?这些问题在远古时代就不断地以不同方式困扰人们,至今也未全部解决,还给人一种扑朔迷离的感觉。这里,我们将追寻龙的踪迹,进入远古的历史和龙的世界,去了解、探索龙的奥秘……
龙的起源
从本世纪初到现在,面世的有关龙的起源和本质的论著、论文已超过百余种,观点五花八门,莫衷一是。这里我们不妨作一简要的介绍--
神异动物说
这是以《辞源》和《辞海》为代表的最普遍的一种观点。前者说“龙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种善变化能兴云雨利万物的神异动物,为鳞虫之长”;后者说“龙是古代传说中一种有鳞有须能兴云作雨的神异动物”。相近的说法还有:“龙是具有很多神性、很神秘的动物神”,“是中国古人幻想出来的动物,”(朱天顺)“龙是出现于中国文化中的一种长身、大口、大多数有角和足的具有莫测变化的世间所没有的神性动物,”(刘志雄、杨静荣)
“神异动物”是以“动物神异”为基础的,前者来源于后者,那么,是哪些动物通过“神异”而变成“龙”了呢?这一点,《辞源》和《辞海》没有讲清楚,学者们的探讨则多种多样。且看:
爬行动物
卫聚贤说“龙即鳄鱼”;王明达说“龙形象的基调是鳄”;祁庆福认为龙“其实就是鳄鱼的最早称呼”;王大有认为“中国最原始的龙是湾鳄、扬子鳄”;唐兰说龙“像蜥蜴戴角的形状”;何新说龙“是古人眼中鳄鱼和蜥蜴类动物的大共名”。
徐乃湘、崔岩峋认为“龙是以蛇为基础的”;李埏说“龙是蛇变成的”,是古人“以蛇为蓝本,依照蛇的形状和特征,再附加某些想象而塑造出来的”;刘敦愿认为“最早的龙就是有脚蛇,以角表示其神异性”;何星亮提出“龙的基形为蛇,而蛇类中最接近龙的是蟒蛇”,因此可以说“龙的原形为蟒蛇”。
哺乳动物
刘城淮说“在蛇类和蜥蜴类之外,龙还有一个主干部分和基本形态,那便是马类”;他进而指出“充任龙的模特儿之一的马,最初不是一般的陆马,而是河马”,李埏认为“龙的首角是古人摹拟牛头而塑造出来的”:”我们现在还常说‘牛鬼蛇神’,看来,龙就是二者的结合”。孙守道等提出“龙首源于猪首”。
物候参照动物
陈绶祥认为,龙身是“扭动的虫形”,龙角是先民“测定时间的工具--表”。“在广大的范围中,人们选择不同的物候参照动物,因此江汉流域的鼋类、鳄类,黄河中上游的虫类、蛙类、鱼类,黄河中下游的鸟类、畜类等等都有可能成为较为固定的物候历法之参照动物……后来,这些关系演化成观念集中在特定的形象身上,便形成了龙。”
图腾合并说
此说以闻一多在《伏羲考》中的观点为代表。闻氏认为,龙“是一种图腾,并且是只存在于图腾中而不存在于生物界中的一种虚拟的生物,因为它是由许多不同的图腾糅合成的一种综合体”;是“蛇图腾兼并与同化了许多弱小单位的结果”,何星亮亦认为,“龙原是一种图腾,但它又与其他图腾有区别。它最初可能是一个部落的图腾,后来演变为超部落、越民族的神,成为中华民族共同敬奉的、延续时间最长的图腾神。”
天象树神说
何新曾认为“龙的真相和实体是云”,“龙就是云神的生命格”;“最初的龙形不过是抽象的旋卷状的云纹。而后来逐渐趋于具体化、生物化,并且展开而接近于现实生物界中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形象。”朱大顺指出,“幻想龙这一动物神的契机或起点,可能不是因为古人看到了与龙相类似的动物,而是看到天空中闪电的现象引起的。因为,如果把闪电作为基础来把它幻想成一种动物的话,它很容易被幻想是一条细长的、有四个脚的动物。”赵天吏认为雷电龙“三位一体”,龙就是雷电的形象。
胡昌健说,“龙的原型来自春天的自然景观--蛰雷闪电的勾曲之状、蠢动的冬虫、勾曲萌生的草木、三月始现的雨后彩虹,等等……其中虹是龙的最直接的原型,因为虹有美丽、具体的可视形象。”
尹荣方的看法别致一些,他认为,“中国人传说中的龙,原是树神的化身。中国人对龙的崇拜,是树神崇拜的曲折反映,龙是树神,是植物之神。龙的原型是四季常青的松、柏(主要是松)一类乔木。”“松、龙不仅在外部形象上惊人地相似,而且龙的其他属性,与松也同样惊人地相似。”
恐龙遗记说
叶玉森、徐知白及美国学者海斯等主张龙的观念应是远古先民对于巨大的爬行动物恐龙的记忆,或主张先民因对恐龙的恐惧而产生龙崇拜,王大有说,“龙,被古人公认为最原始的祖型,可能还是恐龙。古人以具有四足、细颈、长尾,类蛇、牛、虎头的爬行动物为龙,这可能是古人当时见到并描绘下来的某种恐龙形象……或许古人见到的龙,真的就是恐龙,后来它们渐渐见不到了,才把它的同类海鳄、湾鳄或扬子鳄与其视为一类,加以崇拜。”
外邦传入说
章鸿钊认为中国的龙就是西方文化中的毒龙,约在黄帝时期传人中土,英国学者史密斯认为世界上的各大文明皆有龙,而且所有的龙都出于同一个文化发源地--巴比伦,中国的龙同样也是巴比伦古龙的后裔。
模糊集合说
对于龙的起源和本质,庞进提出了“模糊集合说”,即认为龙是古人对鱼、鳄,蛇、猪、马、牛等动物,和云雾、雷电、虹霓等自然天象模糊集合而产生的一种神物。中国龙起源于距今八千年左右的新石器时代,是原始先民对身外异己力量模糊崇拜的产物,是以现实生物和自然天象为基础,贯穿着、体现着模糊思维的艺术创造。
评述
作为古生物的恐龙,灭绝于距今七千万年左右的中生代,最早的猿人生活于三百万年以前的更新世,中间相差了六千多万年,因此,猿人是不可能看到恐龙的,也就更谈不上对恐龙的记忆和恐惧,显然,龙为恐龙遗记说,是站不往脚的。
章鸿钊是中国文化西来说的主张者,其观点仅仅是一种理论假设。西方文化中的毒龙和中国文化中的神龙在与水的关系上有相似之处,但总体上差异很大,史密斯的说法缘于他的极端传播论,即坚持认为世界文化发源于埃及和巴比伦,两人的观点都产生于本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中外学者对文化现象研究的深入,中国文化西来说和极端传播论都失去了市场,龙为外邦传人说也就为学术界所不取了。
对龙为图腾合并说也有比较大的争议,否定的观点认为,“迄今为止,考古学,历史学均无可信资料证明在中国历史上曾有过一个强大的以蛇为图腾的氏族部落,至于兼并与融合其他以马,狗、鱼、鸟、鹿为图腾的氏族部落的说法更是完全出于臆想。”(刘志雄、杨静荣)学者们还指出,将中国古文物上出现的动物造型或纹饰视作图腾的表现形式,也是非常错误的。因为考古学中的某一类型文化与社会学中某一氏族部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还有的学者从图腾文化的基本特征提出悖论,如:几乎所有图腾都是自然界中存在的具体的生物或无生物,而龙是自然界中不存在的“神物”;图腾是氏族群体成员崇敬的对象,是不得损害、毁伤或杀害的,而在中国的古代典籍和神话传说中,不乏贬龙、辱龙、斗龙、斩龙的载述。
龙起源于新石器时代早期,距离今天的时间不会少于八千年。这个时期,原始先民已不单纯地、被动地依靠上天的赏赐了,他们把猎获的野马野牛野猪等等畜养起来;也不单单吃那些是采拾得来的野果了,而是有选择地种植谷物以求收获。他们能够熟练地取火用火,学会了用木头搭简单的房子,开始磨制石器、骨器,手工制作陶器,逐渐定居下来,从事生产活动了。生产活动使人们同大自然的接触越来越宽泛,自然界作为人之外的不可思议的力量对人们精神世界的撞击也越来越大。
为什么鱼类穿游不居,湾鳄声形俱厉,蛇类阴森恐怖,蜥蜴形色怪异?为什么云团滚滚,电光闪闪,雷声隆隆,大雨倾盆?为什么海浪翻卷,虹贯长空,泥石流咆哮而下,吞吃人畜,所向披靡?……这些动物的行为和变化不已的自然天象对古人来说,是无法科学解释的。
他们模糊地猜测到,应当有那么一个力大无穷的,与“水”相关的“神物”主宰着指挥着操纵着管理着这些动物和天象,像一个氏族必有一个头领那样;或者说,这些动物和自然天象是这个“神物”的品性体现,像人要说话,要呼叫,要吃喝拉撒睡,要嘻笑怒骂一样。
龙,作为一种崇拜现象,一种对不可思议的自然力的一种“理解”,也就从这个时候起,开始了它的“模糊集合”。
辽宁阜新查海原始村落遗址出土的“龙形堆塑”,为我们的“时间定位”提供着证据。查海遗址属“前红山文化”遗存,距今约8000年。“龙形堆塑”位于这个原始村落遗址的中心广场内,由大小均等的红褐色石块堆塑而成。龙全长近20米,宽近两米,扬首张口,弯腰弓背,尾部若隐若现。这条石龙,是我国迄今为止发现的年代最早、形体最大的龙。(有文章称,山西省吉县柿子滩石崖上有一幅距今达一万年的鱼尾鹿龙岩画,当是龙的最早的雏形。这幅岩画未见发表,其面目如何,还不得而知。)接下来还有内蒙古敖汉旗兴隆洼出土的距今达七八千年的陶器龙纹,陕西宝鸡北首岭遗址出土的距今达七千年的彩陶细颈瓶龙纹,河南濮阳西水坡出土的距今六千四百多年蚌塑龙纹等。
龙的模糊集合过程的起点在新石器时代,经过商、周至战国时期的长足发展,到秦汉时便基本成形了。这个“基本”有两个意思,一是说构成龙的框架、要素、样式,秦汉时都基本具备了;二是说龙是一个开放的、不断纳新的系统,它并不满足秦汉时的基本成形,之后的历朝历代,直到今天,还都在不断地加减、变衍和发展。
龙的图腾形象自商代形成后,随着悠悠岁月的流转,其形象也在变化和发展,政治的兴衰、朝代的更替、人世的沧桑,历史的一流一脉都在龙的形象塑造上刻下了或深或浅的痕迹,产生过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在商代,龙被作为一种形态怪异的神兽。它那令人可怖的、幻想的形象给人强烈的神密感和一种狞厉的美,显示出龙有超越世间的神的权威。商代的龙主要铸造刻饰在青铜礼器上,线条错落凸突,深沉雄健,再加上青铜礼器那厚重沉稳的造型,使龙有一种巨大的威慑力,折射出一种无以言表的宗教理念。
商王朝在公元前11世纪被周王朝取代。周人的原始宗教中,人文的色彩较为浓烈,这是因为周伐商并推翻商王朝的理由是商王朝无德害民,周人是代表天来对商进行惩罚。因周人有“德”,得以配天,夺取了天下。周人打败商人后,不但夺取了体现商人通天权力(实际上是统治权力)的鼎器,而且在新铸的礼器中,突出了自己的宗教观念。据说周人伐商之时,曾有一巨大的赤色的凤,口衔玉硅(也有记载说是口衔丹书)落在周的社庙,代表上天降瑞应给周,所以在周代的礼器上,凤的形象更为突出,龙的形象趋于弱化,甚至在一些图案中,将凤的冠状物安到了龙的头上,龙的体态少了那种张扬和狞厉,失去了商代龙的摄人气势,变得比较平和,更趋于艺术化与图案化。
[编辑本段]龙生九子
在明代,龙还被人们附会出了一个繁盛的家庭。龙在其形象形成史中,曾是由多面一,即汇集了多种怪异的兽形象而演化为龙。然而并非所有的怪异兽像都百川归海,纳入了龙像之中,在与龙形象形成、发展的同时,一些怪异兽象也在发展,并且在某一方面糅合了龙的某一种形象特征。因而有人又把二者联系起来。在民间,很久就流传着龙生九子的说法,但是九子为何物,并没有确切的记载,然而这一公案却由于“真龙天子”的好奇而有了结果。据说一次早朝,明孝宗朱佑樘突然心血来潮,问以饱学著称的礼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李东阳:“朕闻龙生九子,九子各是何等名目?”李东阳仓卒间不能回答,退朝后左思右想,又向几名同僚询问,糅合民间传说,七拼八凑,才拉出了一张清单,向皇帝交了差。按李东阳的清单,龙的九子是:
(虫+八)(虫+夏):性喜水,被雕成桥柱上的兽形;
嘲风:喜好冒险,因而人铸其像,置于殿角;
睚眦:平生好杀,喜血腥之气,其形为刀柄上所刻之兽像;
赑屃:力大,其背亦负以重物,即今刻在石碑下的石龟;
椒图:形状似螺蚌,性好闭,铺首衔环是其形象;
螭吻:平生好吞,即殿脊的兽头之形;
蒲牢:平生好鸣,它的头像被用作大钟的钟纽;
狻猊:喜欢蹲坐,佛像座下的狮子是其造型;
囚牛:性喜音乐,其形为胡琴琴杆上端的刻像;
所谓龙生九子,并非龙恰好生九子。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往往以九来表示极多,而且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九是个虚数,又是个贵数,所以用来描述龙子。
自远古以来,广袤无际的天空一直是人们幻想驰骋的场所。
星河的浩瀚,明月的皎洁,朝阳的灿烂,云霞的瑰丽,都引发人们无限的遐想,把天上视为人间无法比拟的美境;而斗转星移的天象演化,冬去春来的四时变迁,电闪雷鸣、雨雪霜冻、洪水飓风乃至地震山崩、潮汐海啸等自然现象与自然灾害,又引起人们巨大的惊惧,认为上天存在着无限的权能,既可对人佑护,又可对人惩罚的神抵.这些神居住在美妙无比的仙境之中,注视着地上芸芸众生的一举一动,以威力来表达他们的喜怒。于是先民们产生了最初的仙及仙境的概念。按古代典籍《淮南子》、《穆天子传》的记述,天分为三,昆仑之上有凉风之水,称为下天,人登上可以长寿不死;再向上是中天,称为悬圃,是无风无雨的灵界;再向上是上天,是大帝为首的诸神的居住之所。这里有春山之泽,有清水之泉,温和无风,飞鸟翔而百兽戏。
古人对仙境的设想并不是一个模式。除了西北高耸的昆仑外,东方浩瀚的大海也同样激发起人们的想象力。《列子》中这样描绘:在渤海东下知几万亿里的地方,有一条大山谷,实际上是个无底的沟壑,称为旧墟。天地间的江河之水,全都流到这里,但壑中之水既不增,也不少。其中有5座仙山,分别是岱舆、员峤、方壶、瀛洲、蓬莱,每山高下周围约3万里,山顶平坦之处9000里。山与山相距7000里。山上有金石之台,禽兽个个通体洁白如雪,又有丛生的珠玉之树,上结甘美异常的果实,吃了不老不死。仙山上所居之人非神即圣,不可胜数。一日之内即能飞翔往来。
中国龙文化中,龙的另一项功能是司水布雨。南宋诗人陆游所作的《龙湫歌》勾画了湫龙行云施雨的壮观场面:
环湫巨木老不花,渊沉千尺龙所家。
爪痕入木欲数寸,欢者心掉不敢哗。
去年大旱绵千里,禾不立苗麦垂死。
林神社鬼无奈何,老龙欠伸徐一起。
隆隆之雷浩浩风,倒卷江水倾虚空。
鳞间出火作飞电,金蛇夜掣层云中。
明朝父老来赛雨,大巫吹箫小巫舞。
词门人散月娟娟,龙归抱珠湫底眠。
龙何以被当作司云布雨的神灵?这与龙的摹写原型有密切的联系,也与远古的农业经济息息相关。我们知道,龙虽然是由多种动物的形体结合,并经过艺术的夸张和变异而成,但这些动物大都是与水有关,如鱼、鳄、鲵、蛇等,某些与龙的起源有关的自然现象,如云、虹、闪电等,也与水或雨有密切的联系。这样,龙很容易被远古的先民想象为一种下可潜于渊、上可腾于天、行有从云雷电、可影响川泽云雨的神兽。《易经》中就认为云从龙,凤从虎。东汉的学者王充说:“龙听到雷声而起。龙起必有云相伴随,夏季则多有雷雨,龙多登云,乘云雨而行走。”
龙有司水布雨的功能,又是神的助手,因此在上古传说中,龙也成为神与神之间斗争的工具。《山海经》中记载了一则黄帝与蚩尤作战的故事,故事中说蚩尤率军队进攻黄帝,黄帝命令应龙在冀州之野抵抗蚩尤的进攻。应龙受命后用它司水的本领将水蓄积起来,造成缺水,以图阻止敌人。但蚩尤请来风伯和雨神,纵风下雨。黄帝又从上天派下一名称作魃的女神协助应龙,止住了风雨,最后将蚩尤击败。但应龙与魃也无法回到天上,于是地上大旱。
北宋元丰二年(1079年),大诗人苏轼被贬调湖州。贬调的原因是他不赞成王安石的新法。在奉调时,苏轼依例向宋神宗上表致谢。他知道自己被外放,是新党的御史们作了手脚,因此心中的不平之气便按捺不住,不由得在表中写出了略带牢骚的“知其生不逢时,难以追陪新进;查其老不生事,或可牧养小民”一句。表上后,新党官员们马上从中嗅出了苏轼的不满情绪,他们决定找一个借口,再给苏轼一点颜色。
借口很快找到,这就是苏轼的诗。
诗人的天性是吟颂,无论是欢乐还是愤怒,都可入诗。苏轼的弟弟苏辙知道乃兄的毛病,所以特意告诫他:“北客南来休问讯,西湖虽好莫吟诗。”但苏轼还是借诗抒发胸臆,宣泄胸中的块垒,于是被人抓到把柄。到任三个月后,即被押回乌台(即御史府,宋代纠弹百官的机构)。
令苏拭倒霉的诗句是歌咏桧树的两句:“根到九泉无曲处,世间惟有蜇龙知。”这两句诗被人指称为隐刺皇帝:“皇帝如飞龙在天,苏轼却要向九泉之下寻蜇龙,不臣莫过于此!”
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乌台诗案”,这不过是封建社会千百起文字狱中的一起,但原因较为特别,即因“龙”而起,文字中对“龙”的态度有了问题。因为龙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又是皇帝的代称,皇帝是“真龙天子”。
9. 青虾养殖技术
1、淡水虾养殖需要备好足够面积的池塘,一般建议4亩的池塘就可以了,池塘底部要有软泥沙,水源质量要好,并准备好供水系统,为虾子提供供氧,还有准备好质量比较好的淡水虾虾苗等等。
2、池子的四周需要有防止虾子逃跑的设施,一般用塑料膜或者塑料板就可以。在放水之前,需要彻底对池塘进行一次消毒,可以用生石灰、漂白粉、漂白粉精之类的东西,消毒完后,池塘需要风干大约一个月左右时间,就可以往池塘里放水下虾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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