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绿植方案(公司绿化方案)
1. 公司绿化方案
边坡绿化施工方案(1)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一、喷播植草液力喷播植草是将草灌种、肥料、土壤改良剂、土壤固着剂、种籽粘结剂、保湿剂、纤维覆盖材料等与水通过机械充分搅拌混合均匀后,用高压离心泵和高压喷枪喷射到边坡表面,附着于地表之上,与土壤粒子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再通过一定的养护,短时问内快速建植草坪的边坡绿化方法。
2. 公司厂区绿化方案
工厂的绿化树木以防污染为主,雪松,女贞使用是正常的,其他可以考虑椿树,搭配各种开花小乔木,樱花,木槿都行的。紫薇我不建议使用,在工厂里易得煤污病。
比如杨树,柳树,松树等等杨树,是杨属的植物,全属有约100多种,我国约62种(包括6杂交种),其中分布中国的有57种,引入栽培的约4种,此外还有很多变种、变型和引种的品系。杨树的树干通常十分端直;树皮光滑或纵裂,常为灰白色。主要分布于华中、华北、西北、东北等广阔地区。
东北工厂绿化的树种是垂柳因为垂柳到了春天发芽长的很快,很快就会抽出叶子,而到了夏天,这些叶子就会倒挂在树上所以长期垂柳中午工厂的工人们休息,可以到垂柳下面乘凉另外,在工厂的四周栽上垂柳望眼放去,也是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3. 公司绿化方案怎么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4]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4. 公司绿化管理制度和要求
建设部令第112号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 ,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 ,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 ,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 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 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 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 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 , 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 , 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 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 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 , 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 , 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 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 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 ,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 , 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5. 公司绿化管理流程
具体流程
1、定位放线:
进场后首先对施工定位图进行图上复核。其次,对现场的座标点和水准点进行交接验收,发现误差过大时应共同商议处理方法,经确认后方可正式定位。
现场建立控制坐标网和水准点。水准点由永久水准点引入,水准点应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放线 挖填土方基底夯实碎石(混凝土)垫层 面层铺装现场清理养护水准点不被破坏。
2、建立平面控制网及高程控制网
建筑方格网应在场区平整完成后在总平面图上进行设计,其设计原则如下:
方格网的主轴线应尽可能选择在场区的中心线上。其纵横轴线的端点应尽量延伸至场地边缘,既于方格网的扩展又能确保精度均匀。
方格网的边长不宜太长,一般小于100 m,为便于计算和记忆,宜取10 m的倍数。
轴线控制桩应尽量投测在方格网边上。
方格网全部施测完成后,采用将所有建筑物一次性定位的方法来检验其准确性,对于未进行平差的方格网是一种较好的检验方法。建筑方格网的测设方法是先测设主轴线,后加密方格网,并按导线测量进行平差。
高程控制网是建筑场区内地上、地下建(构)筑物高程测设和传递的基本依据。高程控制网布点的密度应恰当。本工程测量方法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
当场区长、宽大于100 m时,可在场区内布置4个以上高程起始点,与已知高程点构成闭合水准路线进行测量。
园林绿化工程主要包含:
园林土石方平衡整理,园林土建施工,园林装饰施工,木作,钢构,小型景观建筑,大小乔木栽植,灌木栽植,花卉栽植,以及绿化养护工程。
园路工程施工程序:
测量定位放样→土方挖运→块石垫层→细石混凝土找平→浇筑混凝土基础→面层铺装→土方回填→成品养护。
扩展资料:
1、要科学管理和养护:建立一套园林绿化管理系统的计算机软件。其内容包括:绿化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图示,即结合多媒体技术,实现动态浏览,实行机械化养护和科学管理。水肥管理是树木管理的核心,浇水一次要浇足浇透。
2、重视整形修剪、除杂草。成年树在一定高度进行剪截,可以刺激隐藏表皮层内的隐芽萌发,形成年轻枝条,更新复壮.杂草可采取人工拔草、喷除草剂等方法防治。
3、病虫害“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原则。综合防治措施有植物检疫、生物防治、栽培措施防治、化学防治等。如前所述,树种选择要互相搭配,避免将两个转主寄生的树木邻近栽植,如果把苹果梨等与松柏种植在一起,很容易导致锈病的发生。行道树也要每隔一段距离换个树种,病害发生时可起隔离作用。
6. 公司绿化计划
计划小区任务由环宇志远鹏飞计划3个月完成每个月一共要绿化1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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