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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基地合作协议(苗圃合作共建协议)

更新:2023-04-15 01:33:14归类:花卉大全人气:2

1. 苗圃合作共建协议

个体户苗圃不能签订耕地合同。我国农业法有相关的规定。耕地不能更改为林地。我国有14亿人口。我国必须确保18亿亩耕地的红线。如果林地大量占用耕地,就会给我国的粮食生产带来不利的影响。就会影响国人的饭碗子。

前些年我国提出了退耕还林,让一些坡度比较大的山坡用来植树造林。

2. 苗圃承包经营管理合作协议

土地合伙承包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其合同格式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 苗圃基地合作方案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林场、母树林基地及其他繁育基地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4. 苗圃合作共建协议书

苗木移植栽植工程合同

  (适用于苗木的采购并移栽的对外承包)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及其栽培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内容:乙方负责约定数量、种类的苗木(详见附件1:苗木移植和种植清单)的供应、栽植、搭支架、栽后养护等,并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苗木全部成活。

  1.3 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程质量标准

  2.1 苗木成活率符合现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2 乙方保证所提供苗木全部是绿枝接,纯度95%以上,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技术,保证品种,保证成活。如果有不长苗或死苗,乙方将无偿为甲方提供相应苗木进行补植。

  2.3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和规范: 。

  第三条 工程工期

  3.1 本移栽工程总工期为 个日历日。

  3.2 开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若甲方根据需要调整供苗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3.3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苗木按照甲方约定的位置全部种植、栽培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第四条 工程价款

  4.1 工程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内容后,最终以本合同附件1所约定的单价和最终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种植成活的苗木数量或面积按实结算。如有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栽培的各类苗木的数量进行调整,乙方应当遵照执行。

  4.2 本合同附件1所约定的产品单价已经包含了树苗、草皮的采购费、起苗费、运输装卸费、栽植费、搭支架费、种植到位及竣工验收之前的苗木养护、培训费、人工费、利润、税金等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全部义务的所有费用。该单价一次性包干价,固定不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条 养护期

  5.1苗木的养护期为 年(月),自全部苗木种植栽培完毕并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5.2 在养护期内,乙方派遣 名工作人员每周 次至甲方处对全部苗木进行浇水、剪枝、培土、扶植、杀虫等养护工作,乙方必须保证所栽培的全部苗木的存活率达到95%以上(包含95%)。

  5.3 养护期满后未达到95%以上存活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对死亡或濒临死亡的苗木按本合同约定的同类苗木的标准进行补栽。乙方承诺所补栽的苗木在补栽之日起二年内保活,如乙方拒绝补栽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采购并补栽,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自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当补齐。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6.1甲方向乙方提供种植期及养护期内的水源、电源,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6.2 甲方应对乙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规章制度的交底工作。

  6.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供货、种植或养护期内的一切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如有异议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6.4 甲方应及时审批乙方的施工技术方案,及时签署施工和工程签证,在接到乙方的竣工验收通知后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6.5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应认真考察工程现场并确认该现场已经达到栽培全部苗木的条件,并保证全部苗木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全部存活。

  7.2 乙方应当在每次供货的同时,向甲方出具各种苗木的产地证明、详细的苗木栽培及养护说明等一切与苗木有关的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货,由此引起的逾期交货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同意接货的,也并不免除乙方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的义务。

  7.3 在苗木种植期内,乙方负责苗木的保管,如因保管的原因导致苗木损坏或死亡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7.4 在本合同养护期届满之前,凡发生苗木毁损、灭失或病虫害,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7.5 乙方负责对其在甲方处工作的相关人员的管理,并保证上述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乙方人员自身发生或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该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人员在甲方处的食宿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费用,与甲方无关。

  7.6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养护期内派人免费给甲方提供各种苗木的栽培、养护、修剪、防虫等技术培训,并免费提供有关育苗护树的指导资料,以保证甲方人员能够独立掌握苗木的养护技能。乙方人员的食宿、培训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本合同总价款中,甲方无须另行支付。

  7.7 乙方在苗木的栽培及存活期间,自行承担养护苗木所需要的土壤养护、化肥、农药等费用。

  7.8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甲方的文物保护工作。

  7.9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及甲方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整洁,不得打扰生活及污染环境,每次施工完毕要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 工程验收

  8.1 工程验收前,承包人要达到资料清、尾工清、材料清、地场清,做到工程完工场地清洁。

  8.2 验收标准: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以下标准:

  A. 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5%,珍贵树种、孤植树应保证成活;

  B. 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达到95%;

  C. 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覆盖率应达到95%;

  D. 绿地整洁,表面平整;

  E.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

  F.其他: 。

  8.3 甲方验收代表: 。

  8.4 初验:苗木在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及监理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苗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付款之依据;如初验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接货并要求乙方更换。

  8.5 栽植:苗木全部种植栽培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苗木档案资料,甲方及监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付款之依据。如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整改,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第九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9.1 支付时间及数额

  第一次

  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

  苗木进场后 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

  竣工验收并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后

  个工作日内

  第四次

  养护期满后 个月内

  备注: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9.2 支付方式: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支付款项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2 如乙方提供的苗木名称、规格、品种等级或质量等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通知后 3日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重新提供苗木,如乙方逾期提供或拒绝提供达5日或重新提供后仍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价款的 20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0.3 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供货或种植栽培任务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 5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价款的 20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0.4 如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养护义务或履行该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另行聘请他人养护苗木,所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自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双倍扣除。

  10.5 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义务的,经甲方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

  13.1 在签订合同之前,甲方已告知乙方甲方管理相关制度及甲方安全管理制度。(详见附件2:《工程项目施工承诺书》)

  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3.3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3.4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甲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5. 苗圃合作共建协议怎么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 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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