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花卉(城市绿化花卉的养护管理)
1. 城市绿化花卉的养护管理
1.小区的绿化是需要经常养护的,首先要浇水。小区树木在展叶盛期,需水量很大,应适时浇水,浇水的时候顺便就给小草也浇水了,然后能保证树苗生长也能让下面的小草生长茂盛。
当然夏季降水量比较多有积水的话,要及时排水。
2.修剪树木草坪。小区的绿化一般都是需要修剪出造型的,在春天的时候树枝树叶长出之后需要修剪出新的造型。草坪也是需要定期修剪,定期要把杂草给拔掉。
3.施肥。春天土壤解冻之后要施基肥,夏天在下雨之前施一些速效肥。对一些生长比较弱,枝条不够充实的树木要施一些钾肥磷肥。
4.防治病虫害。三月份是防治病虫害的重要时刻。蚜虫、香樟樟巢螟要及时防治。潮湿天气要注意白粉病及腐烂病,要及时采取措施。
5.补苗。小区的绿植也会死亡,要及时换新,还是小草等等,如果有死亡区域比较多,要及时补种。
6.冬天御寒。根系无自然休眠,抗冻能力较差,干旱的沙土之地更易受冻;根颈停止生长最晚,而开始活动较早,抗寒力差,所以到冬天的时候要及时做好御寒工作
2. 城市绿化常用花卉
1.桂花
桂花树是南方很常见的一种优良的观赏树木,在小美所在的地区,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到处都栽种着桂花树,每到农历8月份,桂花香飘数里,沁人心脾。
2.香樟树
香樟树,树木高大,枝叶繁茂,是十分优秀的行道树。香樟木材也是非常优良的家具用的木材,不容易生虫,还会散发出好闻的香樟味儿。
3.木棉花
木棉花,在华南地区很常见,每年春天3月到4月份,枝头上还没长叶子,却早早地开出了一树红花。花朵盛开之后,掉落,啪的一声掉在地上,就被人们拾去了,晾干来做花茶。
4.银杏树
银杏树是树木中的大熊猫,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树木,它也是唯一一种树叶是扇形的树木。如今,利用无性繁殖技术,银杏树已经是满大街了。春天的时候叶子翠绿的,到了秋天叶子金黄,可以呈现出不同的景色。
5.茶花树
茶花是我国的十大名花之一,有着悠久的栽培历史。地栽的茶花,抗寒性不错,它的花期是在冬、春季节。
3. 市政绿化花卉
2019年南昌国庆花坛植物都有月季花、孔雀草、一串红、长春花、鸡冠花等花草20万株。
1、2019年南昌国庆八一广场13.5米高的巨型花篮了,绢花组成的巨型花篮和花朵早已出现在不少市民朋友的朋友圈:“4层楼高,显得大气、壮观,”八一广场还有另一处小型立体花卉造型,红色的中国结上写着“欢度国庆”
2、除了这两处公园广场,省城市政广场、灌婴广场也摆放了花卉造型。机场路作为外地人了解南昌的一大窗口,也新增了花箱260米,栽植花卉7800盆。
最具特色的要数司马庙“花境”了,花带共500余平方米,采用46个优新品种,其中蓝冰柏、海滨木槿、小兔子狼尾草等十余个品种,在南昌城区绿化中都是首次使用,极大地丰富了南昌道路绿化植物品种3、。
4. 绿化园林养护
园林绿化养护措施主要是移植后的养护,其措施如下
一、开堰:裸根、土球树开园堰,土堰内径与坑沿相同,堰高20-30厘米左右,开堰时注意不应过深,以免挖坏树根或土球。
二、浇水三遍,第一遍水量不易过大,水流要缓慢灌,使土下沉,一般栽后两、三天内完成第二遍水,一周内完成第三遍水,此两遍水量要足,每次浇水后要注意整堰,填土堵漏。
种植裸根树木根系必须舒展,不得窝根,剪去劈裂断根,剪口要平滑。有条件可施入生根剂。当填土至坑内的1/2时,将苗木轻轻提几下,再填土,夯实。种植带土球树木时,应将土球放稳,随后拆包取出包装物,如土球松散,腰绳以下可不拆除,以上部分则应解开取出。树木栽植好后,做好三角支架。
三、施肥
施肥有利于恢复树势。大树移植初期,根系吸肥力低,宜采用根外追肥,一般半个月左右一次。用尿素、硫酸铵、磷酸二氢钾等速效性肥料配制成浓度为0.5%至1%的肥液,选早晚或阴天进行叶面喷洒,遇降雨应重喷一次。根系萌发后,可进行土壤施肥,要求薄肥勤施,慎防伤根。
四、打药
树木由于锯截、移栽、伤口多,萌发的树叶嫩,树体抵抗力弱,容易遭病虫危害,如不注意防范,易使树体死亡。因此要定期进行防治,用甲基托布津、氧化乐果或除虫菊酯等喷洒叶面防治病虫害。
五、
抹芽、修剪
顶端萌发一个月以后,把2叶以下的萌芽全部抹去,以增加顶部的水分、养分吸收;同时要进行修枝,以树干为中心,按东南西北四个方向或120度为基准分三个方向,保留3—6个枝条,这样有利于树形培育。
六、打吊针
树干发芽展叶一个月之后,有些大树树体损伤较大、萌发力较弱,靠自身愈伤组织难以愈合,就应给大树增加营养及激素。打吊针就是把大树树干作为一个圆,分三成等分,在离地约2m位置挂一吊瓶,瓶内装激素及组培营养液,120度角的位置挂吊一导管;在离地约50cm位置,用一小铁钉在大树形成层敲一小孔,把导管的针头插入小孔中,调好液滴的流速,一般10天左右吊完一瓶,吊完之后可以改吊以氨基酸为主的营养液一到二个疗程。
七、
浇水、保湿
大树移植后,立即灌一次透水,保证树根与土壤紧密结合,促进根系发育,然后连续浇3次水,灌水后及时用细土封树盘或用覆盖地膜保墒和防止表土开裂透风。浇水要掌握“不干不浇,浇则浇透”的原则,在夏季还要多对地面和树冠喷水,增加环境温度,降低蒸腾。在大树栽植后应对树干进行保湿处理,减少水分蒸发。
八、
生长素处理
为了促发新根,可结合浇水加入生根粉,促进根系提早快速发育。
5. 城市绿化花卉的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
第三条 应当把绿化建设纳入发展计划。
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
6. 城市绿化花卉的养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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