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漠中的防风树林图片(沙漠防护林图片)
1. 沙漠防护林图片
金塔沙漠胡杨林,位于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城以西的潮湖林场,为三北防护林体系的一部分,那里有着人造胡杨林。。
莫高窟,俗称千佛洞,坐落在河西走廊西端的敦煌。
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位于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内。
嘉峪关,世界文化遗产,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嘉峪关位于甘肃省嘉峪关市西南6公里处,城关两侧的城墙横穿沙漠戈壁。
鸣沙山月牙泉风景名胜区,主要景点有月牙泉、鸣沙山。
敦煌雅丹国家地质公园,俗称敦煌雅丹魔鬼城,是敦煌西线旅游大景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七彩丹霞地貌群位于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倪家营镇。
崆峒山风景区位于甘肃省平凉市城西12公里处。黄河石林景区位于白银市景泰县东南部,与中泉乡龙湾村毗邻,规模宏大,占地约10平方公里。
甘肃省迭部县益哇乡 “扎尕那”是藏语,意为“石匣子”。
2. 防沙防护林
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沙化土地包括:
(一)榆林市北部长城沿线风沙区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二)榆林市南部及延安市北部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三)黄河、渭河、汉江沿线及其他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沙化土地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四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开展。
第五条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沙治沙工作。
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沙治沙工作。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年度防沙治沙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
第八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第九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结合区域特点,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经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沙治沙规划和防沙治沙规划修订方案依法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沙化监测系统,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分类布设监测站点,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沙化监测结果,建立和完善沙化土地档案。
第十二条 对典型沙地生态区域、优良固沙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和其他对防沙治沙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可以依法划定为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因植物生长特性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或者按照治理方案合理利用植物资源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加重土地沙化。
第十四条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放牧。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沙化土地所在地区草场管理和建设,指导农民改良草、畜品种,推行舍饲养畜。
第十五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沙化土地所在地水资源监测体系,动态监测水量和水质变化,加强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管理,确保水资源高效永续利用。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利用节水技术、使用节水设备设施,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防止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利用,维护沙化土地区域生态系统平衡。
第十六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资源。
第十七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就报告中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勘探、采矿、兴建地下工程及其他活动的,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地表塌陷和植被枯死。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实施防沙治沙、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等工程,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治沙活动。
从事公益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组织治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治理。被委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治沙情况。
从事公益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和治理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治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治理不当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第二十二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治理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路、河流、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分别由责任单位负责,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治理责任书进行治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防沙治沙单位防沙治沙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拦。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依法开发利用沙地资源,发展沙生林果、沙生药材、固沙牧草等沙生经济作物,牲畜饲养,生态旅游以及其他沙产业,改善沙区的生态环境,促进沙区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林业、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第二十六条 防沙治沙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审计、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沙治沙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开展防沙治沙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承包沙化土地面积一千亩以上,治理效果显著的;
(二)从事防沙治沙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从事防沙治沙工作十年以上,成绩显著的;
(四)贯彻执行防沙治沙有关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五)其他在防沙治沙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又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对责任人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上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只(头)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地表塌陷和植被枯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固定、半固定沙地退化为流动沙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公顷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沙治沙管理人员在防沙治沙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 沙漠防护林图片高清
1 沙漠地区农业种植的特殊性
多数沙漠地区在发展农业种植的初期阶段,当地有关部门未能充分构建沙漠防护林,并且缺少农业种植必需的水电条件。同时,沙漠地区具有恶劣的风沙气候环境,造成农业种植业受到明显的阻碍。在风沙强度较大的情况下,已经出土的作物幼苗无法顺利存活,或者导致风沙埋没作物种子的现象,造成种植业的整体效益较差。对于经常出现风沙天气的种植区域而言,种植户需要频繁进行复垦农田的操作,因而消耗了较高的作物种植成本。
由此可见在沙漠地区开展作物种植具有较大的难度,种植户如果未能做到运用正确的农业种植措施,则会增大作物种植的成本投入。为了应对特殊的沙漠种植业环境,那么目前需要运用防风固沙的举措来保护沙漠种植作物,确保将更多的防护林构建于沙漠地区。同时,种植户应当结合现阶段的农业种植现状来进行灵活调整,适当改变种植农作物的时间,并且选择最佳的种植作物品种,如此才能保证有效应对沙漠农业环境。
2 在沙漠地区开展农业种植业的具体技术要点
2.1 构建固沙工程
构建固沙工程的措施可以达到有效保护沙漠农田的目标,因此沙漠地区有必要运用防护林的措施来阻隔外围风沙对于农作物的伤害,在此前提下实现对于风沙流强度的有效减轻,妥善保护农业种植区域。具体在构建防沙林的过程中,应当做到综合考虑固沙树种的特性,结合风沙流的强度、树种更新的速度以及树种的存活年限等因素予以正确的选择。
在现阶段的沙漠农业种植领域内,对于固沙工程一般来讲可以选择生物固沙或者工程固沙的措施。具体而言,栽培树种以及沙漠种草的方式属于生物固沙措施,而栽培草方格以及构建黏土屏障的措施属于工程固沙方式。对于多数的沙漠地区来讲,适合栽培的典型树种主要应当包含花棒与沙枣等,此外还包含其他的沙漠灌木树种。沙漠种植区域如果能够被外围的固沙林保护,则有助于风沙速度的明显降低。因此如果要体现良好的沙漠种植效果,那么重要举措就在于栽培更多的林草植被,从而保证了外围固沙带的良好固沙效果。
2.2 灵活调整作物种植方式与种植时间
农作物如果要在沙漠地区存活,那么必须具备牢固的作物根部以及较强的根茎吸水能力,并且还要减少作物叶片的蒸发。因此对于沙漠地区而言,种植户在进行作物种植方式与种植时间的选择上应当保持谨慎态度,同时也要做到灵活予以选择。具体在沙漠种植的实践领域内,当地种植户可以选择平铺式种植、人为留茬或者农作物套种的几种不同方式,运用灵活的作物种植措施来保证良好的沙漠农业产量。
除此以外,种植户对于栽植沙漠作物的间隔时间也应做到灵活进行调整。这主要是由于,播种农作物的时间与作物抗风沙的性能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因此在多数的情况下,对于小麦作物应当尽早予以播种,从而保证了作物幼苗的尽快成活,以便于抵抗风沙。在进行耕作的过程中,应当着眼于风害程度地减轻,运用多种灵活的耕作方式。并且,对于成熟时间较晚的特殊作物品种应当选择较晚的播种时间,避免风沙气候侵蚀作物幼苗,提升农作物种植的经济收益。
2.3 选择适合于沙漠地区的农作物种类
适合栽种于沙漠农田的农作物种类相对较少,此类农作物必须具备较高的种植密度与较强的抗风沙能力。同时,沙漠作物品种还要具备较快的早期生长速度,确保运用密集种植的方式来增强作物的抗风沙能力。因此经过上述的考虑,目前适合于沙漠农业种植的典型作物主要包含小麦、玉米、葵花类与西瓜作物,上述的农作物具有较短的生育期特征。
3 结语
经过分析可见,沙漠农业种植不仅要应对沙漠风沙环境,同时还应选择适合运用于沙漠种植的最佳植被种类。为了改进现有的农业种植环境,那么目前亟待引进沙漠地区的全新农业种植方式,通过调整植被的种植时间来进行灵活的沙漠农业种植。同时,当地有关部门针对农业种植业必须着眼于抵抗沙漠风害,通过建造更多的固沙工程来消除风沙流的威胁,保障沙漠种植业的有序发展。
4. 沙漠造林图片
自费去。然后买树苗
沙枣:西北沙荒、盐碱地区也护林及城镇绿化的主要树种,常作行道树,可植篱,也可与小叶杨、等树种配置。沙枣耐盐碱、抗旱、抗寒、管理粗放,成为西北地区植树造林首选树种之一。采用以下两种方法,沙枣发芽率在90%以上。
沙棘:目前我国在水土流失地区大面积种植的即是这种沙棘。落叶灌木或乔木,高5~10m,具粗壮棘刺。枝幼时密被褐锈色鳞片。
胡杨:胡杨是荒漠地区特有的珍贵森林资源。它对于稳定荒漠河流地带的生态平衡
5. 沙漠防风树
虽然胡杨适应性非常强,但是并不是在任何地方都能生长,山东可以种植胡杨。
胡杨常生长在沙漠中,它耐寒、耐旱、耐盐碱、抗风沙,有很强的生命力,是亚非荒漠地区典型的替水旱中生至中生植物,长期适应极端干旱的大陆性气候;对温度大幅度变化的适应能力很强,喜光,喜土壤湿润,耐大气干旱,耐高温,也较耐寒;
适生于10℃以上积温2000~4 500℃之间的暖温带荒漠气候,在积温4000℃以上的暖温带荒漠河流沿岸、河漫滩细沙——沙质土上生长最为良好。能够忍耐极端最高温45℃和极端最低温-40℃的袭击。胡杨耐盐碱能力较强,在1米以内土壤总盐量在1%以下时,生长良好;总盐量在2~3%时,生长受到抑制;当总盐量超过3%时,便成片死亡。
6. 沙漠 防护林
目前防治塔克拉玛沙漠有效的一项措施是植树造林构建绿色屏障。防沙治沙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工程,也是目前沙漠防风固沙最好的方法;目前新疆塔克拉玛沙漠周边县市,在塔克拉玛干沙漠腹地连续多年开展大型植树活动,种植了大量沙漠防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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